益阳市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曹高潮
91430900768030100K
800万元人民币
-
益阳市桃花仑中路七里桥广场西南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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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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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湘09执21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湘09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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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湘0903执364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9)湘0903执364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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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湘09执监27号
申请人
-
--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L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9)湘0903执364号]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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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4
其他
(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151号
原告
-
2000000
一、原告益阳市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P某某签订的《合作开发欧华商业广场意向协议书》终止履行。二、反诉被告益阳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P某某损失20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益阳市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P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反诉费29700元,共计43500元,由原告益阳市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00元,被告P某某负担18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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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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