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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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豫1327执75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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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2
其他
(2017)豫1327执1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2017)豫1327民督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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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3
合同纠纷
(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
被告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1191829
一、被告社旗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71元; 二、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7358元(已扣除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44471元)及利息(以119182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26元,由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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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4
督促程序案件
(2017)豫1327民督3号
被申请人
-
--
--
2017-03-01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6)豫1327民初7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
被告: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社旗县大冯营镇政府,社旗县城郊乡政府
662400
准许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4元,减半收取5212元,由五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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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6
合同纠纷
(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
被告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
本案中止诉讼。
2016-05-03
7
其他
(2015)社民商初字第202号
被告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1191889
驳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27元退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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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8
其他
(2015)社民商初字第202号
被告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1191889
驳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27元退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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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社旗县人民法院
2023-10-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