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豫1327执7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对(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更多 | 2017-12-06 |
2 | 其他 | (2017)豫1327执18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对(2017)豫1327民督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更多 | 2017-04-27 |
3 | 合同纠纷 | (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 | 被告 |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 1191829 | 一、被告社旗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71元;
二、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7358元(已扣除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44471元)及利息(以119182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26元,由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6 |
4 | 督促程序案件 | (2017)豫1327民督3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17-03-01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豫1327民初70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 被告: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社旗县大冯营镇政府,社旗县城郊乡政府 | 662400 | 准许原告L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4元,减半收取5212元,由五原告负担。 ...更多 | 2016-05-31 |
6 | 合同纠纷 | (2015)社饶民初字第107号 | 被告 |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6-05-03 |
7 | 其他 | (2015)社民商初字第202号 | 被告 |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 1191889 | 驳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27元退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8 |
8 | 其他 | (2015)社民商初字第202号 | 被告 | 原告: 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市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 1191889 | 驳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27元退回原告南阳市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社旗县交通运输局 | 社旗县人民法院 | 2023-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