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郭建峰
91150204575658444G
3000万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B1201-1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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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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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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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7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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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2617
(2024)内0202执942号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裁判文书 7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0203行审28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23-03-27
2
其他
(2022)内0202民初2563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3941655.38
被告包头东河区人民政府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代建工程产生的财务费用3941655.38元及利息损失(以3941655.38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56.54元,减半收取18778.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东河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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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3
其他
(2021)内0202执38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06-07
4
合同纠纷
(2021)内0202执恢3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2-04-28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2961号
第三人
-
--
驳回N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6-23
6
合同纠纷
(2021)内0202民初99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8.7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2021-05-25
7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1)内0205民初66号
被告
原告:
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770700
一、被告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385350元; 二、被告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385350元的相应利息(利息以38535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6.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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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8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1)内0205民初67号
被告
原告:
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728942.6
一、被告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864471.3元; 二、被告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864471.3元的相应利息(利息以864471.3元本金为基数,按4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14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4倍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8.69元,由被告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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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9
合同纠纷
(2021)内0202民初23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2021-03-26
10
合同纠纷
(2021)内0202民初23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2021-03-26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解除合同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3-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07-28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10-10
4
裁判文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7
裁判文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C某某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19-08-04

开庭公告 9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内0202民初4268号
被告
原告:
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内0202民初434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内0202民初434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27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7-05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7-04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4-21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4-21
8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内0202民初603号
被告
原告:
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3-03-07
10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包头市新领信合置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22-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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