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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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3)东民一初字第69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S某某,日照市普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5333.7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医疗费2795.6元、护理费1013.16元、交通费180元、误工费4342.14元、残疾赔偿金17002.8元、法医鉴定费630元,以上六项共计25963.7元(其中被告S某某已支付医疗费3106.23元);
二、被告日照市普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給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601元,被告S某某、日照市普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