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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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611民初2259号 | 其他 | - | -- | -- | 2020-08-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案号:(2020)鲁0611民初2259号之一 | 其他 | - | -- | -- | 2020-08-26 |
3 | 其他 | (2018)鲁01执4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03-13 |
4 | 合同纠纷 | (2018)鲁0611民初435号 | 原告 | 原告: 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23675 | 一、解除原告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签订的福预字第16102811013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W某某购房款118936元;
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房产的预告登记和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四、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计取469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