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喻晓伟
9132058378209835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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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玉山镇体育场路8号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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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9

裁判文书 6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执1547号
申请人
-
16655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65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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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2
劳动争议
(2019)苏0583民初15295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D某某
13459
一、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D某某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2659元; 二、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D某某高温津贴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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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3
劳动争议
(2019)苏05民终725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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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4
劳动争议
(2019)苏05民终725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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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5
劳动争议
(2019)苏05民终724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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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6
劳动争议
(2019)苏05民终725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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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7
劳动争议
(2019)苏05民终724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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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8
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4356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
8116
被告L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597元,滞纳金2519元,合计811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L某某、C某某负担。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L某某、C某某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XXXXXXX3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L某某、C某某应直接支付给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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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9
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4359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
9455
被告L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868元,能耗费1739元,滞纳金1848元,合计945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L某某、X某某负担。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L某某、X某某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L某某、X某某应直接支付给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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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10
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4354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15625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304元,能耗费2460元,滞纳金4861元,合计1562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W某某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2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XXXXXXXX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W某某应直接支付给原告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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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C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07
2
裁判文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Z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C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4-20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Z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4-20
5
裁判文书
不当得利纠纷
G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10-16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不当得利纠纷
G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8-02

开庭公告 6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民终12120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7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9455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Y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15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9461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J某某,Y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15
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9449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14
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9441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K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14
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9434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14
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2727号
被告
原告:
昆山高新区时代文化家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11
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2727号
被告
原告:
昆山高新区时代文化家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9-11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2826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P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05
1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2815号
原告
原告:
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被告:
S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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