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沈安
91340100743088146U
61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开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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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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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皖01执异52号
申请人
-
--
驳回异议人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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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2
合同纠纷
(2021)皖0111民初6966号
原告
原告: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02693.66
一、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76000元及利息(以2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税收补偿金309530.66元; 三、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7163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1元,由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71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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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3
合同纠纷
(2020)皖0111民初11454号
原告
原告: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61543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61543元(已扣除1万元押金);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9元,被告L某某负担1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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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4
其他
(2020)皖01执异115号
第三人
-
--
撤销本院(2020)皖01执恢29号通知书中“合肥瑞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有效,应予支持”及恢复拍卖方案中关于“豫商大厦-1层”带租拍卖的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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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5
其他
(2020)皖01执异117号
第三人
-
--
撤销本院(2020)皖01执恢29号通知书中“安徽本昌墨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有效,应予支持”的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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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6
其他
(2020)皖01执异116号
第三人
-
--
撤销本院(2020)皖01执恢29号通知书中“合肥贝林物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有效,应予支持”的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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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7
其他
(2020)皖01执异118号
第三人
-
--
撤销本院(2020)皖01执恢29号通知书中“安徽凯怀生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有效,应予支持”的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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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8
其他
(2020)皖01执恢2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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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9
合同纠纷
(2020)皖0111民初5524号
原告
原告: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众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93260
一、被告合肥众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租赁费165300元及违约金(以租赁费52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租赁费52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租赁费52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租赁费8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众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律师费17722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合肥众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02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38元,由被告合肥众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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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10
其他
(2020)皖01执异109号
申请人
-
--
驳回案外人安徽豫商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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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11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皖01民终11021号
被告
原告:
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24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皖0111民初9274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02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皖0111民初9274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09-02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111民初6966号
原告
原告: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05-11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皖0111民初11454号
原告
原告: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0-05-13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皖0111民初52号
其他
原告:
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9-04-15
8
合同纠纷
(2018)皖民终607号
被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9-17
9
合同纠纷
(2017)皖01民初612号
原告
原告:
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6
10
--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7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P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12-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