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彭团斌
1000万元人民币
-
宝山区宝山十村18号B北48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10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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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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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经营异常
吊销营业执照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3-30
沪监管宝处字〔2018〕第132017003711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9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7-10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3-10-25
〔2013〕虎执字第01808号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沪0106执恢46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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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2
其他
(2021)沪0106执恢4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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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3
其他
(2019)闽07执97号
被执行人
-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由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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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681执119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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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5
合同纠纷
(2018)沪0115执异34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寰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2013)浦执字第163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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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6
追偿权纠纷
(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97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林峰,Z某某
768.99
一、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383,768.99元; 二、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6,383,768.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被告H某某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屋、学府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H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86.40元,由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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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7
追偿权纠纷
(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97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林峰,Z某某
16767537.98
一、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383,768.99元;二、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6,383,768.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三、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被告H某某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屋、学府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H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86.40元,由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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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8
追偿权纠纷
(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97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林峰,Z某某
16767537.98
一、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383,768.99元; 二、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6,383,768.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被告H某某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屋、学府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H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对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86.40元,由被告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被告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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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9
合同纠纷
(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69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
被告:
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
275437.02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透支款人民币275,437.02元; 二、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透支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计算公式:人民币269,437.02元×0.5‰×天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1.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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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0
其他
(2013)苏中商终字第0235号
被告
-
1143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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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11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L某某、Z某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4-12-1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担保追偿权纠纷
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4-08-07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玉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3-02-2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974号
其他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4-11-06
2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柯米斯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福建融通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上海融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4-11-06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上海鑫玉实业有限公司,H某某,上海商本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上海柯米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3-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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