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汇通制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丁旭露
91321112608839517K
50万元人民币
-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丹徒经济开发区中兴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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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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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11民终3263号
上诉人
-
178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上诉人镇江汇通制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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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2
合同纠纷
(2019)苏1112民初12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汇通制刷有限公司
178594
被告镇江汇通制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5400元及逾期利息319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另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被告镇江汇通制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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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3
合同纠纷
(2019)苏11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4-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苏11民终3263号
上诉人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苏1112民初12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汇通制刷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19-07-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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