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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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晋1123民初473号 | 被告 | 原告: 陈×1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兴县交楼申乡人民政府,兴县自然资源局 | 39450 | 一、被告兴县交楼申乡政府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陈×1杏树损失款39450元;
二、驳回本案原、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原按普通程序所收受理费4840元,现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兴县交楼申乡政府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原告陈×1负担1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