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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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龙卧民初字第37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龙凤镇卫生院英勇村卫生所,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卫生院 | 124052.05 | 一、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卫生院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12343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龙凤镇卫生院英勇村卫生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3元,退还原告L某某、L某某622元,被告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卫生院负担2769,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