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刘全富
91370700693116742R
2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双创路0050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3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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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2月28日,潍坊滨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金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企业动火安全作业票证(证号:JYD********21-01,作业时间2022年2月21日至23日)2月23日未进行动火前气体分析。(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专项安全生产费用)8月份安全费用中有两笔2021年8月27日滨海永泰环卫垃圾清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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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罚款壹万陆仟元整;(2)罚款柒仟元整,合并作出罚款贰万叁仟元整
23000
潍坊市滨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2-05-17
(鲁潍滨)应急罚〔2022〕9号
2
公司年产80000吨硅溶胶及其深加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擅自进行建设,东车间南侧已安装一排反应釜,西车间已安装3个玻璃钢储罐,东侧罐区已安装一个储罐,中间罐区正在新建围堰。(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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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壹万元
10000
潍坊市滨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0-12-14
(潍滨)应急罚〔2020〕20120131号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Y33707900042858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2023-03-08
2028-03-07
潍坊滨海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
潍公消验字﹝2018﹞第015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验收
2018-03-09
2099-12-31
潍坊市消防救援支队
3
潍环审字﹝2023﹞B62号
新标准
年产43700吨硅溶胶基衍生产品深加工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023-12-12
2099-12-31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云0122执123号之一
申请人
-
--
晋宁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0122执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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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开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
原告:
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L某某
1529632
冻结被告X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52963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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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3
票据纠纷
(2014)甬慈催字第186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94567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5月21日、出票金额15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威捷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天元支行、背书人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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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4
其他
(2014)晋法民初字第60号
原告
原告:
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南塑实业有限公司
151358
一、由被告云南南塑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1358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零玖佰陆拾伍元整),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被告云南南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行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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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8
5
劳动争议
(2014)潍民一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
-
76579.98
一、维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寒民初字第349、3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C某某支付金亿达公司工装费1080元和公文包费150元,共计1230元"、"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金亿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3)寒民初字第349、3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金亿达公司支付C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005.44元(3819.17元×5.5个月)、经济赔偿金7638.34元(3819.17元×2个月)、2013年4月1日至18日欠发工资3160.7元(3819.17元÷21.75元×18天),共计31804.4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上诉人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C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470.5元(4631元/月×5.5个月)、经济赔偿金9262元(4631元/月×2个月)元、2013年4月1日-4月18日欠发工资3310元(4000元/月÷21.75天×18天)、2012年11月欠发工资1810元(4000元-2190元)、2013年1月工资3693元(4000元-307元),以上合计4354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C某某负担10元,由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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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6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4)甬慈催字第186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94567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5月21日、出票金额15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威捷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天元支行、背书人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金亿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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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人民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南塑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2014-05-30
2
人民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南塑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2014-0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