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联威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林利
91510105752832547D
3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2号1-1幢2层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603执64号
申请人
-
480461.4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0230.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40230.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2021-03-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603民初4485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四联威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97256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四联威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974元;并支付以尚欠货款作为本金,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282元,由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11-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603民初4485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四联威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
其他
(2017)川0781民初2714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四联威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江油市人民法院
2017-07-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