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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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1503民初5278号 | 被告 | 原告: 六安市裕安区铭泰水泥制品厂 被告: 贵州众信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T某某 | 197784 | 一、被告贵州众信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铭泰水泥制品厂货款197784元;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铭泰水泥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贵州众信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