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周延坤
91411300MA459YHQ12
30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38号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内7幢3-4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6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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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文景苑”位于社旗城郊乡嵩山路南侧成都路西侧,截止到2022年10月17日,已签订购房合同1000户左右,《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所使用的条款,是该公司统一提供。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显示的是“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约定买受人所需承担责任远高于出卖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2.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显示的是“(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3.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卖人应当在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不应是该合同约定720日内,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截止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送达情说明,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改正。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中的合同没有产生纠纷,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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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4
社市监处罚〔2022〕233号
2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0
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0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豫1329民初482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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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2
合同纠纷
(2021)豫1329民初2690号
原告
原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
191037.77
一、解除原告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Z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190106951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W某某、Z某某177702.94元。 三、被告W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利息及罚息13334.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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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3
合同纠纷
(2021)豫1329民初2690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Z某某所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大桥路东段北侧鑫联文景苑A区。 二、扣押申请人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鑫联文景苑B区住宅10号楼2单元26层03户单元房一套(预售证号为200427)。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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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4
合同纠纷
(2020)豫1329民初2789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32000
准许原告Q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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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豫1303民初5510号
原告
原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2
--
--
原告
原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3
--
--
原告
原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4
--
(2024)豫1303民初4757号
原告
原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24-06-04
5
--
--
被告
原告:
社旗县大鹏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社旗县人民法院
2024-01-15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329民初5323号
原告
原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新野县人民法院
2021-11-08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329民初2690号
原告
原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新野县人民法院
2021-08-11
8
定金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南阳鑫联置业有限公司
新野县人民法院
2020-08-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