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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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1729民初680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深圳市金佳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第二高级中学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 2021-12-09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豫17民终3549号 | 被上诉人 | - | 33979.92 | 一、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Z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74.79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新蔡县第二高级中学垫付的治疗费等33979.92元;
四、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元,由Z某某负担4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由Z某某负担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负担1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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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1729民初347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蔡县第二高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 新蔡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