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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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皖1003执809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1)皖1003执80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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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2
合同纠纷
(2021)皖1003民初742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唐永平,黄山特种养殖科技研究开发中心
32000
一、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与T某某之间签订的《征租用地协议书》于2020年1月6日解除; 二、黄山特种养殖科技研究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205国道东侧(小地名“J某某”)110亩土地(除205国道改造占用的土地外)返还给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三、黄山特种养殖科技研究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租金或土地占用费16000元,自2020年11月28日始按每年1600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 四、驳回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负担30元,黄山特种养殖科技研究开发中心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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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3
督促程序案件
(2021)皖1003民督183号
申请人
-
12500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C某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借款1250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C某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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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4
合同纠纷
(2020)皖1003民初493号
原告
-
4036861.68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黄山区其租赁的土地(东至前门机耕路,南至前门耕地,西至麻川河、北至永佳利木业有限公司)腾空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三、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租金11200元、支付自2019年12月15日起按每天30.68元计算租金至返还土地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生猪养殖有限公司4025631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400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负担236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负担16434元;鉴定费38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负担273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0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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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5
申请保全案件
(2020)皖1003财保9号之一
申请人
-
22000
一、解除对C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名下×××号L某某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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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6
申请保全案件
(2020)皖1003财保9号
申请人
-
22000
查封、冻结C某某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22000元。 查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名下黄林证字×××号林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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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9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黄山市速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540100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1元减半收取4600.5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鉴定费1054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340元,由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负担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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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4)民申字第116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4-10-23
9
合同纠纷
(2014)黄民一初字第00671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C某某,H某某
26480
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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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10
合同纠纷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84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梅小平,黄山盛盛钼业有限公司
300000
一、被告黄山盛盛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M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0.00元、公告费800.00元,合计7030.00元,由被告黄山盛盛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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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黄山盛盛钼业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13-10-2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黄山盛盛钼业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13-07-2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1003民初742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T某某,黄山特种养殖科技研究开发中心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1003民初742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T某某,黄山特种养殖科技研究开发中心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2
3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0)皖1003民初493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X某某,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1-01-08
4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0)皖1003民初493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X某某,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杰豪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5
不当得利纠纷
(2020)皖1003民初1351号
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H某某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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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
黄山市黄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人民政府
被告:
黄山市黄山区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012-0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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