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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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川0132执异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申请人成都聚才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账簿及出资帐户进行审查并同时追加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L某某、L某某、C某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6-04-12 |
2 | 其他 | (2016)川0132执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05 |
3 | 其他 | (2016)0132执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05 |
4 | 其他 | (2016)川0132执7号 | 申请人 | - | 2100000 | 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1-28 |
5 | 合同纠纷 | (2015)新津民初字第1204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市聚才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 | 2026160 | 一、被告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成都市聚才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聚才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聚才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920元,由原告成都市聚才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760元,被告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6160元。原告承担的部份已向本院缴纳;被告承担的部份,原告已预交13000元,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其余1316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被告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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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新津民初字第1204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市聚才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