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朱延伟
91370103MA3F7L6N8R
5005万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办事处七里山南村23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1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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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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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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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规经营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济市中)市监综〔2023〕3-073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2023-12-22
--
3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2023-12-22
--
4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其他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2023-12-22
--
5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
2023-10-31
--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吉2401执28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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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2
合同纠纷
(2022)吉2401执28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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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2401民初89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100000
一、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Z某某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0.91%计算。); 二、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774元,由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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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2401民初420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
200000
一、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C某某支付投资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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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2401民初412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1200
一、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J某某支付投资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在投资款本金60000元及剩余借期内利息1200元,共计612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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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6
其他
(2021)吉2401民初4565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20000
一、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J某某返还投资款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投资款X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X元,共计X元,由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今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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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7
其他
(2021)吉2401民初454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20000
一、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Z某某返还投资款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均按每月X%标准;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X万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投资款X万元(分别为X万元、X万元、X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X元,共计X元,由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今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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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8
其他
(2021)吉2401民初36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07-15
9
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执218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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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10
合同纠纷
(2020)吉2401民初7127号
被告
原告:
全七星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200000
一、被告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全七星支付投资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在投资款本金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全七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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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12-22
2
执行文书、拍卖
合同纠纷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10-09
3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金龙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01-16
4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11-18
5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11-04
6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10-3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9-07
8
更正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7-2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7-08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7-08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J某某,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2-12-05
2
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892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12-16
3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412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10-12
4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420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9-29
5
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4565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J某某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9-27
6
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454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9-13
7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5-25
8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0)吉2401民初7127号
被告
被告:
Q某某,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1-02-08
9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0)吉2401民初712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济南江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腾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延吉市人民法院
2020-12-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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