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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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9)鄂05民终1511号 | 上诉人 | - | 1490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1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秭归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24 |
2 | 保险纠纷 | (2018)鄂0527民初51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秭归营销服务部 | 350800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秭归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保险金及应返还保险费共计1390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元,鉴定费7668元,共计10949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秭归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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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C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秭归营销服务部 | 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