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陈晓凯
9137000016304549XU
5018万元人民币
-
济南市经三路28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鲁01民初1721号
第三人
原告:
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2-22
2
合同纠纷
(2019)鲁0102执恢55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3-26
3
合同纠纷
(2019)鲁0102执恢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08-19
4
合同纠纷
(2015)槐民初字第19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19934.74
一、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9934.74元;二、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购房款的利息(以19934.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C某某负担660元,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负担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11-04
5
合同纠纷
(2015)槐民初字第19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19934.74
一、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9934.74元; 二、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购房款的利息(以19934.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C某某负担660元,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5-11-04
6
其他
(2015)槐执字第13号
申请人
-
--
(2015)槐执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5-07-01
7
合同纠纷
(2013)济民四终字第565号
被上诉人
-
54000
一、维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与上诉人C某某2004年3月4日签订的关于租赁坐落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48号1号楼2-601室房屋(房产证号济房××0号)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13年10月25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4-08-18
8
其他
(2013)葫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被告
原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
查封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共计93万元资金或等额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任何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14-03-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