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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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鲁01民初172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12-22 |
2 | 合同纠纷 | (2019)鲁0102执恢5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26 |
3 | 合同纠纷 | (2019)鲁0102执恢7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19 |
4 | 合同纠纷 | (2015)槐民初字第199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 19934.74 | 一、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9934.74元;二、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购房款的利息(以19934.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C某某负担660元,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负担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04 |
5 | 合同纠纷 | (2015)槐民初字第199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 19934.74 | 一、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9934.74元;
二、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购房款的利息(以19934.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C某某负担660元,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04 |
6 | 其他 | (2015)槐执字第13号 | 申请人 | - | -- | (2015)槐执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7-01 |
7 | 合同纠纷 | (2013)济民四终字第565号 | 被上诉人 | - | 54000 | 一、维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与上诉人C某某2004年3月4日签订的关于租赁坐落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48号1号楼2-601室房屋(房产证号济房××0号)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13年10月25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8-18 |
8 | 其他 | (2013)葫民二初字第00049号 | 被告 | 原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 -- | 查封被告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共计93万元资金或等额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任何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