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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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 | 2019-09-18 | 〔2017〕最高发民再32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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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新42执恢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7999号公证书、(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7999号公证书(补正)由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
乌苏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5-14 |
2 | 合同纠纷 | (2018)新01执186号之八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20 |
3 | 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再320号 | 被申请人 | - | 15326590.23 | 一、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S某某、H某某、L某某对主债务人H某某、Z某某等47人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小西门支行借款本金14364191.59元、利息233387.26元及后段利息(以14364191.5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729011.38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T某某、C某某、S某某、H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小西门支行保全费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82.63元,由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71.95元,由T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30 |
4 | 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申3182号 | 被申请人 | - |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 2017-09-28 |
5 | 其他 | (2017)新民终218号 | 被告 | - | 16311992 |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82.63元,退还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上诉人T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71.95元予以退还。 ...更多 | 2017-06-19 |
6 | 其他 | 2016新01民初334号 | 被告 | 原告: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 被告: 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石培龙,T某某,H某某,L某某 | 16181709.3 | 一、被告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对主债务人H某某、Z某某等48人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借款本金15167371.49元、利息245978.58元及后段利息(以1516737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逾期罚息768359.23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被告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82.63元,由被告弘裕合作社、宇恒公司、C某某、S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0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4003民初1177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奎屯绿色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被告: 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93520 | 被告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奎屯绿色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滴管肥款1640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29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五份,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更多 | 2016-09-06 |
8 | 其他 | (2016)新01民初334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 被告: 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石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 | -- | 一、解除对D某某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市区金桥里-乌苏街附XX幢X号,建筑面积为569.1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001XXX的房产。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乌苏街XX幢XX号,证号为奎国用160622-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W某某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市区金桥里-乌苏街附XX幢XX号,建筑面积495.8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0011XX的房产。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乌苏街附XX幢XX号,证号为奎国用160622-6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02 |
9 | 合同纠纷 | (2016)新01民初334号 | 被告 | 原告: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 被告: 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石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 | 17247105.15 | 一、冻结被告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7247105.15元;
二、如上述款项冻结不足,也可查封、扣押被告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7-07 |
10 | 合同纠纷 | (2016)新01执310号 | 被执行人 | - | 10224149.45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G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224149.45元(其中本金10146602.85元,执行费77546.6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G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G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更多 | 2016-04-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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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公证债权文书 | 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2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S某某、G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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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新01民初658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H某某,L某某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8 | |
2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再320号 | 被申请人 |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11-08 | |
3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新01民初334号 | 被告 | 原告: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西门支行 被告: 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T某某,H某某,L某某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11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4003民初1177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奎屯绿色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被告: 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2016-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