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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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225民初5810之二号 | 申请人 | - | -- | 对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已保全的全部财产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1-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225民初5810之一号 | 原告 | 原告: 芜湖市虎耀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458000 | 准许原告芜湖市虎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芜湖市虎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1-1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225民初5810号 | 申请人 | - | 470000 |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7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芜湖市虎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