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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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豫0225民初416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兰考县水利局,兰考县许河乡人民政府 | 41009.23 | 一、被告兰考县水利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各项损失41009.23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兰考县许河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兰考县许河乡张保府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承担1386,被告兰考县水利局承担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