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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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3 | 〔2019〕闽08执恢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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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闽08执恢2号 | 2019-01-03 | (2013)岩民初字第215号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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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101065694065316 | -- | 开业 | -- | 2031-02-20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10106000066930 | -- | 省内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许可信息 | -- | 2031-02-20 | 21010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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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闽08执恢2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0 |
2 | 其他 | (2014)岩执行字第18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19 |
3 | 合同纠纷 | (2013)岩民初字第215号 | 被告 | 原告: 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兴福,L某某,L某某,Y某某,沈阳常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和兴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九阜新龙工商贸有限公司,朝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绥中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营口和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30470856.11 | 一、被告辽宁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尚欠货款30470856.1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Z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沈阳常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和兴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阜新龙工商贸有限公司、朝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绥中和兴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Z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沈阳常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和兴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阜新龙工商贸有限公司、朝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绥中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龙工(中国)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沈阳常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和兴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阜新龙工商贸有限公司、朝阳龙工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和兴机械有限公司、绥中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