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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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104民初1603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万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745144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M某某支付原告陕西万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2572元,并支付以37257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年息3.65%加计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陕西万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889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383元,合计9832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