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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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以及未按规定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二)部分涉农贷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三)账户开立和销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四)分支机构未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以及收纳的预算收入存在延解情况;(五)假币收缴程序不合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资料; ...更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1万元 | 301000 |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 2021-12-21 | 宣银罚字〔2021〕1号 | |
2 | 未按规定设置银行卡收单账户 | 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该行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 50000 |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 2019-07-22 | (宣银)罚字〔2019〕2号 | |
3 | 违规办理重大关联交易 | 罚款30万元人民币 | 300000 | 宣城银监分局 | 2018-12-24 | 宣银监罚决字〔2018〕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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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皖18执3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3-11 |
2 | 合同纠纷 | (2021)皖1881执252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皖1881民初60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9-17 |
3 | 合同纠纷 | (2021)皖1881民初1112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被告查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计算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计算利息、罚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48元,由被告查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2 |
4 | 继承纠纷 | (2021)皖1881民初1226号之二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W某某,Z某某1,Z某某2 | 91840 | 准许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已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4-07 |
5 | 合同纠纷 | (2021)皖1881民初57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 | 4500000 | 一、被告Z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利息、罚息);
二、若被告Z某某、L某某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L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皖(2017)宁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436号、皖(2017)宁国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44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31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6 |
6 | 合同纠纷 | (2021)皖1881民初695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Z某某 | 1011965.81 | 一、被告Z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27.91元、利息(含罚息)12109.99元,并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9927.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76625%计算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Z某某、H某某未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H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皖(2019)不动产证明第0006508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Z某某、H某某未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H某某、Z某某提供的抵押物【皖(2019)不动产证明第0006507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0元,由被告Z某某、H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5 |
7 | 合同纠纷 | (2021)皖1881民初576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 2125525.94 | 一、被告H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125525.94元(截止2021年1月20日),并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二、若被告H某某、Z某某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宁国市门面房(房地产权证号13××1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05 |
8 | 合同纠纷 | (2020)皖1881执125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皖1881执1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1-07 |
9 | 其他 | (2019)皖1881执1300-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皖1881执1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0-27 |
10 | 合同纠纷 | (2020)皖1881民初3395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99000 | 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为8563.61元,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0712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1元,已减半收取计1225.50元,保全费1058元,合计2283.5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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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3-07-2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3-05-07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Z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9-08-11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Z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9-03-24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8-12-09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宁国市大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8-11-18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F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8-10-25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8-08-14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宁国市大成商贸有限公司、W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8-07-01 | |
10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S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18-0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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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皖1881民初1439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J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2 | -- | (2024)皖1881民初729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盛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宁国盛唐大酒店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Y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3 | -- | (2024)皖1881民初88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4-01 | |
4 | -- | (2024)皖1881民初731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J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5 | -- | (2024)皖1881民初889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Q某某,Q某某,H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6 | -- | (2024)皖1881民初88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7 | -- | (2024)皖1881民初730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8 | -- | (2023)皖1881民初4310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3-12-20 | |
9 | -- | (2023)皖1881民初4311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10 | -- | (2023)皖1881民初430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2023-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