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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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607民初5764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
3785526
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应付工程款的金额,根据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施工的通村公路全长为5.548公里,双方约定198800元/公里,总工程款为1102942.4元,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已付642662元(492662元+150000元),尚欠460280.4元工程款未付,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0280.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诉请被告古驿镇政府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认为,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有一定的财产,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本案诉争的施工合同签订主体系原告C某某与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起算时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施工的厚度及结算价款作出了变更,但并未对变更后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本案诉争工程于2010年3月交付,因此,原告诉请自2010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古驿镇政府辩称,本案应当追加襄州区乡村道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乡道所)参加本案诉讼,且诉争的工程未经乡道所验收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乡道所并非诉争合同的相对方,故被告古驿镇政府要求追加乡道所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原、被告在签订的《古驿镇新庄村村通公路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质量以乡道所验收为准,但该工程于2010年3月交付使用,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且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并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故被告不能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另外,原、被告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待国家修路指标款拨付后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限制性条件,因此该工程是否享受国家补贴与原告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古驿镇政府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 下: 一、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工程款460280.4元,并支付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46028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旧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8元,减半收取5149元,由被告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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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鄂0607执2089号
被执行人
-
--
中止本院(2019)鄂0607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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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7民初385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14404
一、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返还入股资金14404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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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4
其他
(2020)鄂06民终643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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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5
其他
(2019)鄂0607民初4424号
被告
原告:
襄阳畅勘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3410400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襄阳畅勘智能机械有限公司1705200元,并以1705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4元,减半收取12262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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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6
其他
(2018)鄂0607行审181号
被执行人
-
--
一、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作出的襄州土资执罚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准予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作出的襄州土资执罚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2项中的“没收H某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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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7
其他
(2018)鄂0607民初5695号
被告
原告:
襄阳畅勘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2215500
准许原告襄阳畅勘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4元,减半收取12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62元,由原告襄阳畅勘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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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8
其他
(2018)鄂0607执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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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9
其他
(2017)鄂06民终223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0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600元,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瑞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各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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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10
其他
(2017)鄂0607民初72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瑞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Z某某
2916102
一、被告Z某某赔偿原告J某某因其子Z某某柠溺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564680元的5%即28234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31234元;被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564680元的4%即22587.2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4587.2元;被告湖北瑞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564680元的3%即16940.4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7940.4元;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564680元的2%即11293.6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2293.6元;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564680元的1%即5646.8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6646.8元。 二、以上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J某某对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一般小(II)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700元,被告Z某某负担200元,被告湖北祥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湖北瑞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负担100元,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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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2
其他
--
被告
原告: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3
合同纠纷
(2019)鄂0607民初4424号
被告
原告:
襄阳畅勘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7民初385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19-09-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7民初385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19-08-2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7民初385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19-08-09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7民初385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19-08-0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7民初283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2019-06-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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