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星枫林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廖立明
91110115766279893Q
1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8号楼6层6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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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10-1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10-1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京01民终9391号
第三人
-
613028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12元,由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8-11-29
2
合同纠纷
(2016)京0108民初2807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494170
一、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G某某、L某某工程款424708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224127元为本金,支付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11479元为本金,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11479元为本金,支付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G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50000元,由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4712元(G某某、L某某已预交),由G某某、L某某负担16808元,已交纳;由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9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9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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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京01民终9391号
其他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京01民终9391号
其他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