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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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鲁1625民初3674号 | 原告 | 原告: 山东王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69046 | 山东王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S某某二倍工资69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山东王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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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东王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7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1)鲁1625民初3674号 | 其他 | -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