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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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川33民终142号 | 第三人 | - | -- | 一、撤销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2021)川333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
二、限都德扎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6331.53元;
三、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3069.65元;
四、限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德格格萨尔电力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1272.53元。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都德扎巴负担206元,L某某负担88元,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德格格萨尔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9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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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21)川3330民初145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B某某,D某某,L某某,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德格格萨尔电力有限公司 | 德格县人民法院 | 2021-11-02 | |
2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21)川3330民初145号 | 其他 | 原告: L某某 被告: B某某,D某某,L某某,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德格格萨尔电力有限公司 | 德格县人民法院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