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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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1)郑执一字第128号之十七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1-30 |
2 | 其他 | (2018)豫01执异130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驳回C某某要求终止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西、淮河路南5号楼东1单元11-12层西户(合同号:0110178)的房产的查封和其他执行程序的异议申请。
二、驳回C某某要求终止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东风路北2号楼东1单元11层东户(合同号:0405818)的房产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05-03 |
3 | 其他 | (2017)豫01执异3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X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7-11-14 |
4 | 其他 | (2017)豫01执异3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M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7-11-14 |
5 | 其他 |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执异字第2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3-06 |
6 | 其他 | (2014)豫法执复字第000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执异字第28
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3-06 |
7 | 其他 | (2013)郑执异字第18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郑州市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3-05-16 |
8 | 其他 | (2013)郑执异字第19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郑州市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3-05-16 |
9 | 合同纠纷 | (2010)郑民三初字第6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澳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通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静 | 40266508.49 | 一、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Q齐礼闫信用社借款本金24300000元及利息4096878元;承兑敞口垫款部分本金9769589.80元及利息2100040.69元,(借款本金及承兑敞口垫款部分本金利息均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此后利息均继续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133元,由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0-06-04 |
10 | 其他 | (2010)郑民三初字第6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澳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通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静 | 40266508.49 | 一、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Q齐礼闫信用社借款本金24300000元及利息4096878元;承兑敞口垫款部分本金9769589.80元及利息2100040.69元,(借款本金及承兑敞口垫款部分本金利息均计算至2009年9月30日)此后利息均继续计算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133元,由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01-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