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华平
9133020679600265XU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仑区新大路1069-2号D座1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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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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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浙0203民初70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94105
被告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用9410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53元,减半收取107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61元,均由被告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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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2
其他
(2022)浙0203民初709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90
被告宁波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用429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3元,合计88元,均由被告宁波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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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3
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民初755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66000
被告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用6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80元,合计1405元,均由被告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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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4
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民初792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90
被告宁波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用429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3元,合计88元,均由被告宁波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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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甬仑民初字第215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对被告Z某某、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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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甬仑民初字第215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对被告Z某某、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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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2)浙0206民初533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加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09-27
2
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70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9-20
3
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709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时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9-02
4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2)浙0206民初372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5
服务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民初755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融和时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2)甬海商初字第0085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2012-09-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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