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易格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学燕
91513425MA68W29C0X
5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东关大厦6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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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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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0107民初22891号
原告
原告:
凉山易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48000
一、被告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凉山易格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4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服务费2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凉山易格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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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12-0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服务合同纠纷
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8-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川3402民初3679号
原告
原告:
凉山易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会理市人民法院
2023-11-03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7民初22891号
原告
原告:
凉山易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众和业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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