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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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云民申1044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8-05 |
2 | 其他 | (2017)云民终109号 | 被上诉人 | - | 67160000 |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60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7-14 |
3 | 其他 | (2016)云0802民初265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 被告: 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洱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朝斌,L某某,L某某 | --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2016-11-29 |
4 | 其他 | (2015)普中民初字第31号 | 原告 | 原告: 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52667722.7 | 一、解除原告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景东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原告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8个月内,对景东昌龙林产工业有限公司资产进行搬迁和处置,该18个月的资产清理处置期间不计算场地租金。
三、由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人民币52667722.70元。
四、鉴定费250000元,由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
五、驳回原告原告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600元,由原告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072元,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2945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7600元(具体金额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滇池支行,开户名称为预算资金汇缴专户(法院),账号531078140018010009991。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 | 2016-08-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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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普洱南板核桃产业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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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4民初3742号 | 原告 | 原告: 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成都市威创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1 | |
3 | 其他 | (2017)云民终109号 | 被告 | 原告: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被告: 普洱昌龙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