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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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鄂0684民初3285号 | 原告 | - | --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与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的房屋腾空交付给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合计41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更多 | 2021-03-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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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鄂06民终2772号 | 被上诉人 | -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