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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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一台双轴撕碎机)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主要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通知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接受询问调查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员工花名册1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份。 ...更多 | 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 |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1-10 | (深龙华)应急罚〔2022〕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