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建
91120116061215814C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2号天津国际珠宝城1号楼-2、4、5-204-1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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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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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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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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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津0101执98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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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2
合同纠纷
(2019)粤0303民初507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314200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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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民初901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2739838.5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连带给付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8年9月26日前的本金2543603元及利息118655.6元,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77579.9元; 二、驳回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8元,减半收取145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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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4
其他
(2018)津0101民初9016号
申请人
-
2828534.11
查封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名下财产2828534.1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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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5
其他
(2016)津0116执80519号
申请人
-
--
本院的(2016)津0116刑初8013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中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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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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