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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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津0101执98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06 |
2 | 合同纠纷 | (2019)粤0303民初5078号 | 被告 | 原告: 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314200 |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叶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3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9-04-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津0101民初901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 2739838.5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连带给付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8年9月26日前的本金2543603元及利息118655.6元,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77579.9元;
二、驳回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8元,减半收取145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25 |
4 | 其他 | (2018)津0101民初9016号 | 申请人 | - | 2828534.11 | 查封天津争渡珠宝贸易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名下财产2828534.1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12-10 |
5 | 其他 | (2016)津0116执80519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的(2016)津0116刑初8013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中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