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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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吉布森纺织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靖江街道甘露村集体土地300平方米,其中耕地207平方米,非耕地93平方米,建筑面积265平方米,构筑物面积35平方米,用于建仓库及附属设施。萧山区靖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成区、一般农田。 ...更多 | 责令杭州吉布森纺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萧山区靖江街道甘露村土地。 | -- | 杭州市规划资源萧山分局 | 2022-01-27 | 杭萧规划资源处字〔2022〕第0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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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执856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12-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278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吉布森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麦乐迪织造厂,S某某 | 244922 | 一、吴江市麦乐迪织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吉布森纺织有限公司价款24492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吴江市麦乐迪织造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S某某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如吴江市麦乐迪织造厂、S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吴江市麦乐迪织造厂、S某某负担。
杭州吉布森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吴江市麦乐迪织造厂、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3 |
3 | 其他 | (2019)浙01民辖终43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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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278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吉布森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麦乐迪织造厂,S某某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