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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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阳中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名称“县医院公寓”位于社旗城郊乡酒业大道东侧黄山路南侧,截止到2022年9月26日,已签订购房合同约500户。《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所使用的条款,均是该公司统一提供。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X利率付给利息。”合同中未规定按什么利率付给利息,免除自身责任。2.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X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未规定多少天去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3.合同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公共所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即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管理使用;”排除了消费者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2022年9月28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已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不合理条款。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改正。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中的合同没有产生纠纷,没有违法所得。 ...更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 | 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21 | 社市监处罚〔2022〕251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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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豫13民终6040号 | 上诉人 | -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9 | |
2 | 其他 | (2018)豫1327民初1308号 | 被告 | 原告: 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 被告: 南阳中港置业有限公司 | 社旗县人民法院 | 2018-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