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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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05-06 |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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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陕0102民初21664号 | 被告 | 原告: 西安益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西安创想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4000 | 被告西安创想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益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推广费、管理费、数据接驳系统租金共计107410元;
被告西安创想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益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0741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被告西安创想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益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元;
被告N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西安益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6元,由原告西安益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负担5426元,被告西安益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被告N某某对该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西安创想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