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正常 东北
许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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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59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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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内0426民初2216号
被告
原告:
赤峰宇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翁牛特旗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369297.19
一、被告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赤峰宇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9297.1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69297.1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负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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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2
合同纠纷
(2021)内0426民初2180号
被告
原告:
赤峰宇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翁牛特旗农牧业局,翁牛特旗财政局,W某某旗自然资源局,翁牛特旗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214667.37
一、被告W某某旗自然资源局、被告翁牛特旗农牧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赤峰宇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667.3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14667.3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W某某旗自然资源局、被告翁牛特旗农牧业局共同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被告W某某旗自然资源局、被告翁牛特旗农牧业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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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3
合同纠纷
(2021)内0426民初4709号
原告
原告:
翁牛特旗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L某某
3960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翁牛特旗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租赁费总计3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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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6
4
合同纠纷
(2021)内0426民初4710号
原告
原告:
翁牛特旗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H某某,L某某
6600
被告L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翁牛特旗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租赁费总计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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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内04民终1360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6
2
--
(2024)内04民终1360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5
3
--
(2024)内04民终1360号
被上诉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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