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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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22民初1574号 | 被告 | 被告: Z某某,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183837.4 | 一、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翠屏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鼎市领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837.4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3.85%计,自2021年6月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鼎市领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翠屏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2元,由福鼎市领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54元,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翠屏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翠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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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鼎市领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翠屏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2021-10-25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鼎市领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古田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翠屏分公司,Z某某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2021-10-25 | |
3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鼎市领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翠屏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田县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