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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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甘民申904号
申请人
-
--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根据本件事实,由于区水利物资公司被平凉市崆峒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文撤销,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崆峒区水务局作为区水利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接管区水利物资公司撒销后的财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后续事宜。故原审法院判决由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责任认定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凡因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可抗力因素,该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列入拆迁范围,则本合同解除,双方按实际时间结算。”现由于合同解除,出租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退还相应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处理正确;其次,申请人W某某出于经营需要,对于涉案浴池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现由于合同解除造成了申请人W某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原审法院判决由崆峒区水务局承担相应损失,合法合理;而浴池经营的预期收入问题,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浴池无法实际经营,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故原审判决崆峒区水务局无须赔偿浴池经营预期收入并无不当。关于看管工人工资问题。原审认为申请人W某某仅依靠工资收条和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雇佣工人看管房屋的事实,由于崆峒区水务局、区水利物资公司不认可,故W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案涉纠纷处理并无不当。W某某、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W某某、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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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2
其他
(2021)甘08民再4号
被申请人
-
--
一、撤销本院(2020)甘08民终300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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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3
其他
(2020)甘08民终925号
上诉人
-
464133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赔偿W某某鉴定费12000元;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W某某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2元,W某某负担8552元,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负担180元;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2元,由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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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4
合同纠纷
(2019)甘0802民初529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平凉市崆峒区水利物资供应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464146.8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平凉市崆峒区水利物资供应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澡堂装修及设备损失329432.51元。 三、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承包费134714.29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64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19402元,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承担8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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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0)甘0802民初48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平凉市崆峒区庙底下水厂,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120928.08
一、限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房屋及院落重建、维修费120928.08元及鉴定费6000元,共计126928.08元。 二、驳回原告P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P某某承担700元,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承担1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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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6
其他
(2018)甘08民终715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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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7
合同纠纷
(2018)甘08民终825号
被上诉人
-
10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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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8
合同纠纷
(2018)甘08民终717号
被上诉人
-
105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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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9
合同纠纷
(2018)甘0802民初2010号
原告
原告:
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被告:
X某某
10631.54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房屋租赁费10631.54元; 二、驳回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承担111元,被告X某某承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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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10
合同纠纷
(2018)甘0802民初2006号
原告
原告:
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被告:
Y某某
10070.56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房屋租赁费10070.56元; 二、驳回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承担116元,被告Y某某承担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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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1)甘08民再97号
被上诉人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8
2
生命权纠纷
(2021)甘0802民初283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平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水库管理所,平凉崆峒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3
生命权纠纷
(2021)甘0802民初283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平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平凉崆峒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崆峒水库管理所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4
生命权纠纷
(2021)甘08民再4号
被申请人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5
生命权纠纷
(2021)甘08民再4号
被申请人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6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被告:
W某某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7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被告:
W某某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4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甘08020民初48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平拉肆虐时崆峒区庙底下水厂,平赖女士空同期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9
生命权纠纷
(2020)甘08民终30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平凉市崆峒区水务局,平凉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甘08民终825号
被上诉人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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