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吊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欧华琼
91440605338131147G
1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南横基工业区厂房之四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9条,经营异常7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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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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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2-07-14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1-11-23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1-10-29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1-07-14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2020-07-15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2020-07-08
--
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2019-11-19
--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2019-07-12
--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9-04-02
〔2019〕粤0605执408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11-23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10-29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14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15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8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
--
--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11-19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
--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2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粤0605执13102号
2017-10-11
(2017)粤0605民初9277号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海核设通字﹝2015﹞第1500679440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加工、销售:包装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05-27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粤0605民初12269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J某某板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
56407.56
一、被告佛山市顺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6407.56元及以该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8年7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J某某板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M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210.1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12-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605民初12269号
其他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1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