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茂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艳菊
91371502493519176F
5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嘉和路33号(魏氏熏鸡院内)2号楼10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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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0-07-22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3-10-24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执40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4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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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民初5213号
被告
原告:
恒兴行(天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
聊城市茂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54600
被告聊城市茂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恒兴行(天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计582.5元,由被告聊城市茂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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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0-07-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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