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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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2)苏0812民初2284号 | 第三人 | 原告: 洪泽金田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45322 | 确认原告洪泽金田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45322元债权。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被告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56) ...更多 | 2022-05-25 |
2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1)苏0812民初13183号 | 原告 | 原告: 洪泽竹园机械厂 被告: 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 | 准许原告洪泽竹园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洪泽竹园机械厂负担 ...更多 | 2022-02-2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323民初69号 | 原告 | 原告: 洪泽竹园机械厂 被告: 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09544.76 | 被告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泽竹园机械厂货款109544.76元。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5-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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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2)苏0812民初2284号 | 第三人 | 原告: 洪泽金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4-02 | |
2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2021)苏0812民初13183号 | 原告 | 原告: 洪泽竹园机械厂 被告: 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323民初69号 | 原告 | 原告: 洪泽竹园机械厂 被告: 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4-2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1323民初69号 | 原告 | 原告: 洪泽竹园机械厂 被告: 淮安海普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