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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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04执9858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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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粤0104民初365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 60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L某某、被告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L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5-10 |
2 | 其他 | (2019)粤01民终252号 | 第三人 | - | 38360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支付原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造币左7号房屋的租金补偿款(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完成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17号之一1004房产权移交接管手续之日止,按照每月42元的标准计付)。
四、驳回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2.40元,由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13.4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负担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2-27 |
3 | 合同纠纷 | (2019)粤01民终2405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65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2-25 |
4 | 合同纠纷 | (2018)粤民申1148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12-19 |
5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粤01民终9965号 | 被告 | - | 2957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14 |
6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粤01民终9966号 | 被告 | - | 5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14 |
7 | 合同纠纷 | (2018)粤0104民初60号 | 第三人 | 原告: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6120 | 一、被告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办理广州市越秀区XXX路XXX号之一(即XXX路XX地段“惠XX”商住楼西梯)1XX4房的产权移交接管手续;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此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二、被告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支付原广州市越秀区XXX路X号房屋的租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完成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X号之一1XX4房产权移交接管手续之日止,按照每月42元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支付逾期移交补偿房屋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完成广州市越秀区XXX路XXX号之一1XX4房产权移交接管手续之日止,按照28.9008平方米×1元/日计付)。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2.4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负担3113.40元、被告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8-06 |
8 | 合同纠纷 | (2018)粤01民终7762号 | 上诉人 | - | 102926.16 |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L某某、L某某支付面积误差补偿款102926.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850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元、评估费84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25 |
9 | 其他 | (2017)粤71行终47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 2017-05-05 |
10 | 其他 | (2016)粤7101行初316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 10000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本案无需缴纳受理费,原告G某某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6-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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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民终8213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2 | -- | (2024)粤01民终6355号 | 被告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3 | -- | (2024)粤01民终6355号 | 被告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4 | -- | (2024)粤01民终6355号 | 被告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5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665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
6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04民诉前调18656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7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665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
8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665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
9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8469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
10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4665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市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