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郝莉萍
91120116238808712R
13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开发区黄海路鲲鹏街10号16门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15条,开庭公告10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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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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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到2019年5月22日被告郝利群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10666.67元罚息276800元复利1845.33元以及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5倍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利息10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5倍计算),就前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被告郝利群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二被告邦正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郝利群前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2元,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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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津0116执7486号
2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到2019年5月22日被告郝利群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10666.67元、罚息276800元、复利1845.33元以及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5倍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利息10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5倍计算),就前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被告郝利群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二、被告邦正环保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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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2020-08-10
--
3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津0114执1989号
4
给付执行款75000元
其他
--
--
--
2020-07-16
--
5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崔黄口人民法庭
2020-07-16
--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6238808712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996-03-06
2036-02-2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津02执恢2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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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2
合同纠纷
(2020)津03执42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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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3
合同纠纷
(2020)津03执4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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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4
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执750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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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5
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执74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津0116民初82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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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6
其他
(2020)津02执异79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L某某、H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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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7
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执7503号
被执行人
-
2081152.05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湘江汇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D某某存款2081152.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他等值财产(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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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8
合同纠纷
(2019)津03民初137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被告:
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郝莉萍,H某某,G某某
171867742.79
一、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1798000元、复利221342.79元、罚息9848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872742.79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以本金8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天津天海2016年(企贷)字第7301-0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对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路558号地下室/1-9层/11-15层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据天津天海2016年(企高抵)字第7301-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本金80000000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G某某对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139元、公告费560元,由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G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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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9
合同纠纷
(2019)津03民初136号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被告:
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郝莉萍,H某某
217714627.35
一、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3610500元、复利553877.35元、罚息13550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719627.35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以本金10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天津天海2016年(企贷)字第7301-00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对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路558号地下室/1-9层/11-15层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据天津天海2016年(企高抵)字第7301-0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本金100000000元及其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对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373元、公告费560元,由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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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10
合同纠纷
(2019)津03民初137号
被申请人
-
91867742.79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G某某银行存款9186774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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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6-1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37733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15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37733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1-18
4
其他
(2021)津02执异62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4
5
其他
(2021)津02执异62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3
6
其他案由
--
被告
原告:
L某某,H某某
被告:
天津集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中心支行,利害关系人天津嘉信康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3
7
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集大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F某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05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被告:
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5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被告:
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5
10
追偿权纠纷
(2018)津0116民初901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4-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