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毓秀园南园物业管理中心

注销 京津冀华北
西景奎
91110113768470245B
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花园街北侧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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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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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3)顺民初字第06711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毓秀园南园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J某某
--
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毓秀园南园物业管理中心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合计一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四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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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0
2
合同纠纷
(2013)顺民初字第671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毓秀园南园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X某某
--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毓秀园南园物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合计二万五千八百零九元六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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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3
合同纠纷
(2013)顺民初字第671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毓秀园南园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X某某
--
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毓秀园南园物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合计二万五千八百零九元六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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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4
合同纠纷
(2010)二中民终字第218号
被上诉人
-
120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一元,由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二元,由W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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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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